(2017)渝0110民初1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兴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1327号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正通大厦。法定代表人:旷宏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兴敏,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