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曼、肖国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曼,肖国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198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胥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子昊,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曼,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肖国中,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四川古蔺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蔺农商行)与被告罗曼、肖国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古蔺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