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谭生贵与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贵,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4011号原告:谭生贵,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术淼,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锦华路8号3栋1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1599799T。法定代表人:黄彩强。原告谭生贵诉被告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承财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继川、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生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术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承财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生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922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一直在被告承接的同创欧翔云湖苑项目上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9221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予以确认。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原告多次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重庆承财劳务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重庆承财劳务公司于2016年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被告今欠到谭生贵在同创欧翔云湖苑工地1#楼内墙抹灰工资9221元,此款在本工地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举示工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工资的事实,庭审中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已支付上述工资欠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922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重庆承财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生贵拖欠的工资922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谭生贵预交50元),由被告重庆承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张 科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