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徐嘉伟与戚刚、骆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伟,戚刚,骆青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751号原告徐嘉伟,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刚,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骆青丽,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嘉伟诉被告戚刚、骆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嘉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嘉伟撤回对戚刚、骆青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徐嘉伟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