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与包小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包小辉,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地址: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包晓东,系岷县农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胜生,系岷县农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包小辉,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岷阳镇。被执行人杨爱平,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梅川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小辉、杨爱平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以被执行人包小辉、杨爱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008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