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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岩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孟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岩,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孟凡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241号原告许岩,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哈尔滨传染病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80号2单元3栋2门。负责人周绍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辉,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岩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孟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孟凡辉已给付许岩全部欠款55,000元。现原告许岩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许岩承担。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车 晓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