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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8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佳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佳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705号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84F。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被告:常州佳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百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4635550T。法定代表人:严斌,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佳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