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与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大街2899号。负责人:王佟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金,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银行科员,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振兴委。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海,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原告银行科员,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被告:于波,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与被告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董书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波自愿负担。审判员 鲁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铭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