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569号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经营者孙庆恒,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屹海,经理。被告李晓峰,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饶河县国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孙雁喜审判员  石宪哲审判员  于东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