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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73行初2325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齐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龙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雪洁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9760号关于第12441157号“青蛙亲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简称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福建省青蛙王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蛙王子品牌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雪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攀,第三人青蛙王子日化公司、青蛙王子品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裁定认为:第12441157号“青蛙亲亲”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厨房容器”等商品与第3119035号“青蛙王子”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3208012号“青蛙王子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3562466号“青蛙王子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6928833号“青蛙王子FROGPRINC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牙刷、饮用器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引证商标“青蛙王子”具有较强显著性,诉争商标“青蛙亲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商标之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雪洁公司诉称:一、原告享有“青蛙”系列商标在先权利,且该系列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誉,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诉争商标作为“青蛙”系列商标的子商标,承载了“青蛙”系列商标的商誉,相关公众也会将诉争商标与原告名下的“青蛙”系列商标相联系,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诉争商标与第三人申请注册的“青蛙王子”商标在文字内容、含义方面不同,加上原告“青蛙”系列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三、原告曾引证“青蛙”商标对第三人名下的“青蛙王子”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蛙”商标与“青蛙王子”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本案诉争商标与“青蛙王子”同样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和青蛙王子品牌公司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2441157号“青蛙亲亲”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雪洁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厨房容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引证商标一系第3119035号“青蛙王子”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青蛙王子日化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20日。2017年5月6日,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将引证商标二转让给青蛙王子品牌公司。引证商标二系第3208012号“青蛙王子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青蛙王子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品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6日。2017年5月6日,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将引证商标二转让给青蛙王子品牌公司。引证商标三系第3562466号“青蛙王子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青蛙王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肥皂架、旅行饮水瓶、饮用器皿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2017年5月6日,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将引证商标三转让给青蛙王子品牌公司。引证商标四系第6928833号“青蛙王子FROGPRINCE”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青蛙王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饮用器皿、牙刷、厨房用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2017年5月6日,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将引证商标四转让给青蛙王子品牌公司。第三人青蛙王子日化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青蛙王子日化公司及“青蛙王子”品牌所获荣誉、销售网络及销售网点明细、销售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照片、“青蛙王子及图”的认驰记录等若干证据,用以证明各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雪洁公司为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第1164496号“青蛙FROG”商标所获荣誉、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协会证明等证据材料。2017年2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雪洁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诉争的系列商标销售材料、广告宣传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原告所获荣誉、相关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三人青蛙王子品牌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青蛙王子”品牌赞助部分儿童节目的合同发票、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的审计报告、原告“青蛙贝贝”产品推广及超市陈列照片等证据材料,用以进一步证明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鉴于原告认可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本院仅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予以评述。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青蛙亲亲”,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青蛙王子”,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青蛙”,二者在文字构成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各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足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作为“青蛙”系列商标的子商标,承载了“青蛙”系列商标的商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先案件关于“青蛙”商标与“青蛙王子”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本院对原告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婷人民陪审员  白 玲人民陪审员  罗向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恩义书 记 员  国 佳附件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