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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蒙仁思、李常杰等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上坪寨乡长坡煤矿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773号原告:蒙仁思,男,1948年2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李常杰,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吴传兴,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镐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桂花村实兴矿内。法定代表人:秦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梅,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衍昌,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上坪寨乡长坡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上坪寨乡上水村。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矿经理。原告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与被告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上坪寨乡长坡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96元,减半收取30148元,由蒙仁思、李常杰、吴传兴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刘 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