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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世、人)李招生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王世,人)李招生,张丙献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92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世一,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1997年8月至2000年11月在高邑县职教中心工作,2000年11月至2008年12月在高邑县县委办公室工作,2008年12月至今任高邑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至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人)李招生,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2007年12月至今任高邑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至今。原审被告人张丙献,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2010年5月至今任高邑县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招生、张丙献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129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招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张丙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已扣押的涉案资金人民币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招生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与事实不符,且无主观恶意,原判决过于严厉,请求依法从轻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招生,原审被告人张丙献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