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明海与尤洪卫、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明海,尤洪卫,郑红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3028号申请人汤明海,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尤洪卫,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郑红粉,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汤明海申请执行尤洪卫、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汤明海以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3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汤明海以本院(2017)苏0482民初4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482执2758号,上述执行属于重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汤明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史俊霞书 记 员 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