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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汤明海与尤洪卫、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明海,尤洪卫,郑红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3028号申请人汤明海,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尤洪卫,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郑红粉,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汤明海申请执行尤洪卫、郑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汤明海以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3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汤明海以本院(2017)苏0482民初4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482执2758号,上述执行属于重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汤明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史俊霞书 记 员  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