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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葛廷成与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廷成,杨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408号原告:葛廷成。被告:杨永辉。原告葛廷成与被告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葛廷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葛廷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廷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葛廷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