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葛廷成与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廷成,杨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408号原告:葛廷成。被告:杨永辉。原告葛廷成与被告杨永辉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葛廷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葛廷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廷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葛廷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