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方练军申请吴金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练军,吴金艳,华义忠,吴艳明,吴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方练军被执行人:吴金艳、华义忠、吴艳明、吴练军申请执行人方练军与被执行人吴金艳、华义忠、吴艳明、吴练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练军于2017年5月3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