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惠沛智与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沛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惠沛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39号国贸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惠沛智与被执行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829.07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829.0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案款1829.07元兑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95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哲:申请执行人惠沛智与被执行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惠沛智与被执行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29.07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829.07元,执行费50元,介绍完毕,提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侯鑫鑫:同意执行完毕。张哲: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3951号案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