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汪浩、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浩,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监15号原审原告:汪浩,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东直路277号。负责人:张宝双。原审原告汪浩与原审被告黑龙江东煤建筑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哈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丹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