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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同意撤回韩佳志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佳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330号罪犯韩佳志,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佳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越欢欢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韩佳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韩佳志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监月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该犯于2013年6月至8月与他人事先同谋后,在长春神通汽车有限公司盗得A6L手套箱共计80个,2、2013年7月至9月该犯与他人事先同谋后在长春神通汽车有限公司盗窃奥迪A6L手套箱共计100个。3、2013年11月该犯伙同他人在长春神通公司盗窃速腾门内开6箱,4、2014年6月至8月,在与他人同谋后先后两次盗得奥迪A6L手套箱60个、奥迪A6L司机护板20个。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佳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