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钟福、黄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福,黄秋宇,李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钟福,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秋宇,女,汉族,住玉林市。被执行人:李可华,男,汉族,住玉林市。申请执行人钟福与被执行人黄秋宇、李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可华已于2013年10月从南宁铁路局玉林车务段离职,其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收入,本院在审理阶段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入。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可华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收入20460.29元至本院账户,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