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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宏亮、曾素彬、赖慧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宏亮,曾素彬,赖慧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被执行人:赖宏亮,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素彬,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慧聪,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宏亮、曾素彬、赖慧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2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