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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许菊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许菊萍,颜光辉,上海田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菊萍,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颜光辉,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审被告:上海田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宇彪,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菊萍、原审被告颜光辉、原审被告上海田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要求对许菊萍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据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相应处理。许菊萍书面辩称,伤残鉴定系通过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做,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并无有效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颜光辉、田运公司均未作述称。许菊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颜光辉、田运公司、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7,586.50元〔其中医疗费1,112.9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误工费9,200元(2,3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车辆修理费2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43,146.90元,按责承担〕;2、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不足部分由颜光辉、田运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颜光辉、田运公司、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担。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许菊萍医疗费1,112.9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0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200元,合计113,312.9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许菊萍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384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12,534元中的40%即5,013.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计1,434元,由许菊萍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等,对各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对许菊萍的伤残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上诉要求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因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亦未提供本案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的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0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恒龄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