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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骆利与薛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利,薛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232号原告:骆利,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骆利与被告薛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利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原告骆利已预交2500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道春人民陪审员  卢思尧人民陪审员  张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