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刑初33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艳秋,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艳秋诉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法庭主持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2017年10月27日自诉人王艳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艳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艳秋撤诉。审 判 长 朱静芳人民陪审员 周金枝人民陪审员 秦声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