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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岳磊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磊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岳磊,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高中文化,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磊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于2017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丹鹏、被告人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初左右,被告人岳磊通过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李兰(化名)相识后,通过QQ、微信、手机短信等聊天工具,引诱被害人李兰与其聊与性有关的话题。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岳磊从广州到萍乡,通过被害人李兰的同学将一部vivoX9手机送给李兰,取得被害人李兰信任。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岳磊再次从广州来到萍乡,与被害人李兰多次在萍乡市鹅湖公园见面。2017年7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岳磊将被害人李兰及其妹妹带至萍乡火车站出站口右侧的铁路宾馆8198房,在明知被害人李兰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通过摸被害人李兰胸部及阴部等手段实施猥亵行为。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岳磊在萍乡市鹅湖公园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及书证被害人出生证明、农村留守儿童证明及病历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QQ聊天记录;证人颜某、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兰的陈述;被告人岳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磊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岳磊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磊猥亵农村留守儿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岳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卫国审判员  徐莉莉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兵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