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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第2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吕弋奇与范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弋奇,范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第2596号之一原告:吕弋奇,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杨,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弋奇与被告范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弋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吕弋奇负担。审判员  肖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