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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其芳与高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芳,高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687号原告:郑其芳,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玉根,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芳与被告高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芳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期原告郑其芳交纳,但原告郑其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其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