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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朱慧与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高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97号申请执行人朱慧,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亚东,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慧与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450元由被执行人高亚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海方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郝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