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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宁波天孜椅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孜椅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3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孜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63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3089245335。法定代表人朱启军。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92191066。法定代表人刘年新。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孜椅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5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