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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5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2017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9时许,在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华润万家超市一楼麦当劳餐厅内,被告人王某因与一名男孩聊天而与男孩母亲贾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后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击打贾某面部数拳,致使贾某面部受伤。双方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置。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贾某左手腕上方之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贾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果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春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光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