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字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雪与徐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雪,徐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字231号申请人:贺雪,女,1987年4月9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徐学林,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雪与被执行人徐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