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与姚凤录、张洪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姚凤录,张洪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初102号原告: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代表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凤录,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原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禹城邦15栋1单元202室。第三人:张洪义,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原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债权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八委二组。原告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凤录、第三人张洪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以与姚凤录、张洪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白山市凤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巍丹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冠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