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南京昶亦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南京昶亦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144号原告:李红霞,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南京昶亦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113MA1PD30P56,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28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南京昶亦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昶亦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