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1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字447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凯森福景美地室房产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凯森福景美地1号楼2单元29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