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贺桂华、何贵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华,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626号申请人贺桂华,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人,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何贵敏,女,汉族,1965年3月30日生人,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法定代表人何贵敏,该公司股东。申请人贺桂华与被执行人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113执3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7)陕0113执3457号之一委托执行涵委托本院冻结何贵敏持有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何贵敏持有宽城宽裕黄金矿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陕西省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事项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1执1168号委托执行函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