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恢1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秀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赵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1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2362677E。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秀凤,女,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赵秀凤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偿还555962.48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4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赵秀凤名下房屋三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领取730900元。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02执恢17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