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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刑初503号自诉人赵某某,男,汉族,52岁。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46岁。自诉人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全额支付。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夏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