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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红杰、李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李红杰,李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947号之二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19号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杰,女,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李兵,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红杰之夫。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杰、李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杰、李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