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行赔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红生与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生,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赔初8号原告吴红生,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华国,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法定代表人王瑾,主任。出庭负责人曹顺林,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段国栋,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红生诉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王 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