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祖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佳木斯市圃东街16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冀祖田,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在望村,身份证号:230828196405061718。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祖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