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051号原告: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委托代理人:林桐生,系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梁暖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婵,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新永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222.6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减少诉请:确认被告于2017年9月8日付款700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减少为84222.67元,并以其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7年5月-6月期间多次与原告签订《玻璃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浮法玻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却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84222.67元未付,为此原告特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被告于2017年9月8日支付原告70000元,实际欠款金额为84222.67元。(二)原告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发货,且货物质量经常出现气泡、起彩等问题导致被告工程也出现问题,客户对此情况反映严重还强烈要求退货及扣除被告货款,直接影响被告信誉和实际经济问题。以上情况说明被告没有故意拖欠原告货款。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2.被告的公示信息(打印件)。3.优时建与新永业5-6月份对账单2张、玻璃购销合同3张(均为原件)。诉讼中,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4.网银交易凭证(打印件)。5.聊天记录截图3张(打印件)。经审理查明: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4222.67元并以84222.67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优时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952.78元、财产保全费1291.11元,合共224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对其多预交的受理费739.4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