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孙吉镇南辛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孙吉镇小王村。(2017)晋08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的银行存款8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