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吕其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吕其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0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负责人:林茂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吕其岭,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被告吕其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桂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