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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俊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俊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俊林,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号首层。负责人:崔艳荣。再审申请人陈俊林与被申请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俊林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购房,2011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75000元,每月固定还按揭款。2、因本人按月交供款到第三人,一直在缴纳按揭房款,每个月都有按月还款!并非不还款!每个月都有给指定账户交纳月供!有银行流水账户为证!截止到目前没有一个月未缴纳房款!完全未知此事。因机器故障或人为原因未能及时转账供款。本人号码已换导致未能及时通知本人。导致2年供款在指定卡里存在。未能扣款成功。本人已从银行打印公积金指定银行卡流水以作证明,并非恶意拖欠供款。3、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下达判决,存在程序问题。本人完全未知此事,知情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发现了执行公告,次日立刻拿上公告去法院了解具体情况,并打印了还款银行流水,法官看了以后让我们去公积金公司、银行去了解情况,才发现我们只是每个月往指定账户存款并未扣划,完全未知此事。故请求撤销(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是按照陈俊林的户籍地址和《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地址送达诉讼材料给陈俊林,但无人签收,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陈俊林变更居住地址、电话,未通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导致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陈俊林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陈俊林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日期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原审法院认定解除涉案借款合同正确。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陈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