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梁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615号原告: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中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荀建国,总经理。被告:梁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