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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艳宏与任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宏,任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2221号原告刘艳宏,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任殿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刘艳宏诉任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艳宏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任殿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艳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刘艳宏已预交),由原告刘艳宏��担。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 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