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义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义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66号罪犯刘义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22639.6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7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义平于2007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3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积分3445分,考核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获积分3985分,兑换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义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原判犯罪情节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义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