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文斌、李爱玲与张燕珍、段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斌,李爱玲,张燕珍,段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珍,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月亮,男,汉族,1957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文斌、李爱玲与被执行人张燕珍、段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段梦彤系被执行人张燕珍、段月亮之女,被执行人张燕珍、段月亮将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东关小十字南65号院3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一套赠与其女儿段梦彤。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晋10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被执行人张燕珍、段月亮将临汾市尧都区东关小十字南65号院3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赠与段梦彤的赠与行为。现上述房屋仍归张燕珍、段月亮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燕珍、段月亮之女段梦彤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东关小十字南65号院3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