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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良财、曾恒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良财,曾恒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良财,男,1969年生,汉族,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曾恒良,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广昌县。申请执行人饶良财与被执行人曾恒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执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恒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良财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恒良偿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款606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恒良银行存款人民���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