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晓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晓东,XX,金丽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28号申请人:杜晓东,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XX,男,汉族。被申请人:金丽娣,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杜晓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金丽娣所有的别克牌深蓝色商务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晓东在接到本院提供担保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杜晓东的申��。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申请人杜晓东。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惠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