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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戴远可、傅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远可,傅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戴远可,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光泽县村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傅小华,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戴远可与被执行人傅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7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小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远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国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傅小华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在证券、车辆、工商、房屋、国土等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